| 第 一 條: |
本會依照民法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中華農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Agricul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(英文縮寫為ASF),Taiwan ROC。 |
| 第 二 條: |
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溫州街十四號二樓。 |
| 第 三 條: |
本會以促進農業學術研究以及產業發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 接受委託辦理農業學術研究或規劃有關事項。
二、 辦理有關農業資訊之蒐集,促進國內外農業資訊交流與運用。
三、 加強與有關農業單位之聯繫、合作及服務事項。
四、 出版農業有關書刊。
五、 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事務。
本會為提供各項農業技術服務,得接受國內外政府機構、民間組織及私人之委託,以合作計畫進行。 |
| 第 四 條: |
本會由社團法人台灣農學會捐助成立,捐助金額為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整,不動產折值新台幣玖仟參佰捌萬 壹仟玖佰捌拾貳元整,合計基金為新台幣壹億壹佰伍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整。
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、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。 |
| 第 五 條: |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,由原捐助人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| 第 六 條: |
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由原捐助人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報請原捐助人選聘。新舊任董事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 |
| 第 七 條: |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。 |
| 第 八 條: |
本會置監察人一人,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,負責稽核有關會務、業務及財務等事宜。
監察人為無給職,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由原捐助人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報請原捐助人選聘。新舊任監察人,應按期辦理交接。 |
| 第 九 條: |
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 基金及經費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、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、 獎助或合作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 聘任、解聘及獎勵執行長事項。
七、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。
八、 解散之決定。
九、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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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 條: |
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,得召集臨時會議。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,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,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一、 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二、 重大財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。
三、 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。
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,應於會議前十日,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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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一 條: |
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,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,得由 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。 |
| 第 十二 條: |
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,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,其代理人數不得 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。 |
| 第 十三 條: |
本會置執行長一人,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並綜理會務,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解任時亦同。
執行長之職責如下:
一、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。
二、 聘僱與解聘所屬員工。
三、 指揮、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業務。
四、 訓練、考核、獎勵所屬員工。
五、 提報董事會審議之事項。
六、 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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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四 條: |
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,不得擔任董事、監察人及各種職務,現在職董事、監察人 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,但過失犯不在此限。 |
| 第 十五 條: |
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 |
| 第 十六 條: |
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,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,經費收支需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,以備主 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。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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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七 條: |
本會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;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,均存放於金融機構。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之許可 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(含不動產)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。
本會之財產(含基金、不動產等)及運用經費不得寄託或貸予董事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。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。
本會業務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基金孳息收入。
二、 個人或團體、農企業機構之捐贈、補助或委辦事項之經費。
三、 政府、機構補助或委辦事項之經費。
四、 發行刊物之收入。
五、 服務費收入。
六、 其他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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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十八 條: |
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,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、經費預算書,提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|
| 第 十九 條: |
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辦理決算,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、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 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。
二、 決算書。
三、 資產負債平衡表。
四、 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。
五、 基金收支報告書。
六、 財產目錄。
七、 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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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 二十 條: |
本會之組織、人員之編制、辦事細則,另行訂定,由執行長提報董事會核定實施。 |
| 第二十一條: |
本會如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|
| 第二十二條: |
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或撤銷許可時,應即清算,其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, 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。 |
| 第二十三條: |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| 第二十四條: |
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。 |